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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发明显。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内的相关方面的改革。《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制度暴露出其不足之处,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着重对《公司法》修改的相关条例进行分析,以实际数据为辅证进行研究。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后在不完全出资、出资义务的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制度缺漏和无从监管等问题,并根据自身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建议,诸如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等建议,以期达到公司法稳定市场交易的初衷。
关键词:注册资本;制度完善;公司法;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1.1 研究背景-1 1.2 研究意义-1 2 最低注册资本-2 2.1 最低注册资本的概念-2 2.2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价值-2 2.2.1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初衷-2 2.2.2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现状-3 3 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修改-4 3.1 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4 3.2 出资期限的取消-5 3.3 货币出资比例限额的取消-5 3.4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取消-5 4 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后的现状分析-6 4.1 公司法下新注册公司的数据分析-6 4.2 我国现行公司法下的问题分析-7 4.2.1 不完全出资情况下股东权利义务的认定-8 4.2.2 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主体-8 4.2.3 大多数企业管理制度的缺乏-8 5 我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的制度完善-8 5.1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9 5.2 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9 5.3 健全认缴出资连带责任制度-10 5.4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10 5.5 构建新的监管管理模式-11 6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