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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关虐待非家庭成员中的妇女,儿童、老人、流浪人员、残疾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但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却不能对此类现象进行准确地定性,真正贯彻和落实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从而引发了社会民众的呼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立法现状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虐待罪主体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 现今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刑法虐待罪之外的虐待事件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法,但却没能形成一个主流的定论,所以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地带。因此结合现有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一、扩充解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范围;二、扩大至对被虐待者负有教育、指导义务的人;三、扩大至对被虐待者负有监护、救助、看管义务的人。通过文献研究法、案列分析法、思维方法等研究方法,充分论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极具必要性且可行性极高。 关键词:虐待罪主体,扩大,可行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虐待罪主体范围的具体扩大范围-4 (一)扩充解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范围-4 (二)虐待罪主体扩大至对被虐待者负有教育、指导义务的人-5 (三)虐待罪主体扩大至对被虐待者负有监护、救助、看管义务的人-6 二、目前我国虐待罪的立法现状-6 (一)虐待罪主体范围狭窄、单一-7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7 三、 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的必要性-7 (一) 目前我国社会中虐待行为猖獗-8 (二) 我国现行虐待罪以外的虐待行为尚无相应法律制裁-8 (三) 现行法律对非虐待罪主体的犯罪分子惩罚违背刑法相关原则-9 四、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的可行性-9 (一) 我国现行虐待罪以外的虐待行为特征基本符合现行虐待罪构成要件-9 (二) 我国现行虐待罪的刑事责任适用于非虐待罪的虐待主体-10 (三) 及时灵活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有利于适应社会的稳定和发展-11 五、直接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对现行刑法更具科学性-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