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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97刑法制订以后,马尧海[马尧海,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被逮捕,后被提起公诉,最终获刑3年6个月,他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换妻一案终于将一个沉睡了12之久的刑法罪名----聚众淫乱罪唤醒,在新刑法制订以后的12年间,鲜有人接触到这个睡着的罪名,即使在2005裸聊案中涉及此罪,但并未按聚众淫乱罪处罚,而在马尧海唤醒这个冬眠的罪名后,它就像洪水猛兽般席卷大陆,关于此的新论文一篇接一篇的发表,而聚众淫乱更是在浙江,上海,北京以及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出来。本文将试着阐述此罪名历史渊源,以及其上位概念无被害人犯罪的历史渊源及其概念,其次简述在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的浪潮下,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趋向,再次比较聚众淫乱与其他同样违反伦理、道德、风俗的越轨行为以表明聚众淫乱并不具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将其定性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谦抑性的,最后比较中西国家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定性为我国聚众淫乱罪的非罪化与犯罪化提供借鉴。 关键字:聚众淫乱罪 无被害人犯罪 非罪化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无被害人犯罪理论综述-1 (一)无被害人犯罪历史渊源与发展趋向-1 (二)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与特征-2 (三)无被害人犯罪为什么应该无罪化-2 二、聚众淫乱罪综述-2 (一)聚众淫乱罪的渊源-2 (二)聚众淫乱罪的概念与特征-3 (三)聚众淫乱与其他违反社会道德、伦理、风俗等越轨行为之比较-3 1、多人卖淫与聚众淫乱-3 2、较之其他违反伦理道德的越轨行为,秘密的聚众淫乱所包含的行为没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4 3、较之同性恋者,聚众淫乱也是个人对性方式的自由选择-4 4、每个人都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4 (四)聚众淫乱罪是立法者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的偏差-5 (五)聚众淫乱罪是刑法对道德规制范围的不当入侵-5 (六)国外大部分国家仅规定公然淫乱为犯罪-5 三、对淫乱行为之立法建议-5 (一)公权力不应以刑罚手段干涉聚众淫乱此种独特的性自由权-5 (二)秘密型的自愿聚众淫乱行为不应包含在犯罪圈中-6 (三)两人间和聚众公然淫乱行为应根据将其犯罪化-6 (四)对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以被引诱者是否达到14周岁为界区别科以刑罚。-6 参考文献:-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