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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唆犯是以教唆他人犯罪这一独特方式参与共同犯罪,因此,教唆犯在犯罪中地位和性质的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都是共犯理论中必须探讨的问题,对于教唆犯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共犯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教唆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行为人本身不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通过挑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从而使其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可以说教唆犯是犯意的挑起者也同样是犯罪的制造者,一并制造了犯罪和犯罪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的本质在于该行为产生了犯罪诱因,犯罪诱因也可称之为精神诱因,其直接促使了被教唆者实施具体犯罪。 理论上对教唆犯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明确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说对教唆犯任何一方面的研究,最终都要回归到教唆犯的处罚问题。理论界一致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司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整个立法活动都是围绕着如何解决个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探讨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显得尤为紧要。本文将从教唆犯的基础理论着手,开展对教唆犯刑事责任的研究。
关键词:教唆犯 教唆犯的性质 刑事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 教唆犯的概论-1 1.1教唆犯的定义-1 1.2教唆犯的性质-3 2 教唆犯的成立根据-4 2.1犯罪共同说-5 2.2行为共同说-5 2.3共同意思主体说-5 3 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6 3.1刑事责任的根据-6 3.2教唆犯处罚根据学说概述-6 3.3司法实践中教唆犯的刑事责任-7 4 特殊情况下教唆犯的刑事责任-7 4.1教唆犯的预备的刑事责任-7 4.2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8 4.3教唆犯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8 4.4实行过限教唆犯的刑事责任-9 4.5被教唆者成立结果加重犯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0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