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众筹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以美国JOBS法案为例.docx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天才(吴) 更新时间: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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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热潮下诞生的一种新兴的融资中介形式,其功能位于公开发行中介与私募发行中介之间,优势就是能迅速地让融资人与投资人全方位对接,从而提高了融资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四种模式。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促进法案》(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放松了企业的融资限制,允许初创企业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股权资本,并将投资者扩大到认可投资者以外的群体,从而为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提振美国经济。众筹在运作方式、法律结构和监管架构上对传统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延伸和突破,其在促进企业资本形成的同时,也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众筹这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对投资者保护有何影响?JOBS法案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进行了怎样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在哪里?法案对我国构造众筹模式是否具有可资借鉴之处?我将对这些问题加以回答。

关键词:众筹  投资者  法律风险  JOBS法案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众筹概述1

(一)众筹的概念与价值1

(二)众筹的发展1

(三)众筹的四种模式2

二、众筹模式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3

三、美国众筹监管经验3

(一)JOBS法案出台背景 3

(二)JOB法案对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设计及其内在逻辑4

 四、启示与借鉴6

(一)将众筹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6

(二)审慎推行放松监管的措施6

(三)合理确定众筹投资的限额7

(四)发挥众筹中介的监管作用7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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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天才(吴) 对本文的描述:众筹由项目发起人、投资人、众筹平台三方构成。项目发起人是具有创意项目的筹款人。参与到其中的所有网民都可能因兴趣而付出资金、智慧等资源而成为投资人,而他们所期待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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