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金币:1000 个金币 | 资料包括:完整论文 | ||
转换比率:金额 X 10=金币数量, 例100元=1000金币 | 论文字数:14734 | ||
折扣与优惠:团购最低可5折优惠 - 了解详情 | 论文格式:Word格式(*.doc) |
上一篇:论刑法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doc
下一篇:浅析“公序良俗第一案”.doc
内容摘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热潮下诞生的一种新兴的融资中介形式,其功能位于公开发行中介与私募发行中介之间,优势就是能迅速地让融资人与投资人全方位对接,从而提高了融资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四种模式。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促进法案》(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放松了企业的融资限制,允许初创企业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股权资本,并将投资者扩大到认可投资者以外的群体,从而为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提振美国经济。众筹在运作方式、法律结构和监管架构上对传统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延伸和突破,其在促进企业资本形成的同时,也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众筹这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对投资者保护有何影响?JOBS法案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进行了怎样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在哪里?法案对我国构造众筹模式是否具有可资借鉴之处?我将对这些问题加以回答。 关键词:众筹 投资者 法律风险 JOBS法案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众筹概述1 (一)众筹的概念与价值1 (二)众筹的发展1 (三)众筹的四种模式2 二、众筹模式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3 三、美国众筹监管经验3 (一)JOBS法案出台背景 3 (二)JOB法案对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设计及其内在逻辑4 四、启示与借鉴6 (一)将众筹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6 (二)审慎推行放松监管的措施6 (三)合理确定众筹投资的限额7 (四)发挥众筹中介的监管作用7 参考文献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