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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是自然人形成的一种物理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开始进行规制,但是胎儿作为人出生前的一种自然形态,法律对胎儿的保护与规定却非常少。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涉及胎儿方面的案件,也不再少数,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习惯的不同,没有形成一致的立法理论。如何规定以及保护胎儿的利益问题,现已成为各国学者的研究对象,但是在立法上却还有很大的空缺,特别是在未出生的生命方面还有很多需要补充。继承法是我国民法的构成法之一,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拥有,这让未出生的孩子继承问题与中国民法中的规定是相互不一样的。阅读大量文献后,本文将结合民法与继承法,对胎儿继承的问题给出一定立法建议。 关键词: 继承;胎儿;民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继承与胎儿的概念-1 1.1、继承的概念-1 1.2、胎儿的概念-1 2、胎儿继承利益保护在国外与港澳台地区的立法-2 2.1、相关立法-2 2.2、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学说-3 3、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保护-4 4、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主要问题-5 4.1、胎儿可否成为继承法的主体-5 4.2、代位继承与胎儿-5 4.3遗赠与胎儿问题-5 4.4、胎儿有没有继承恢复请求权-6 5、对我国胎儿继承份额保护和胎儿继承权的立法建议-7 5.1、在继承法中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胎儿作为继承法主体的规定-7 5.2赋予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7 5.3、对于胎儿的纯粹利益予以立法保护-8 5.4、赋予胎儿代位继承权-8 5.5、立法建立胎儿继承财产管理制度-8 参考文献-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