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行使求偿权顺序问题.docx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天才(吴) 更新时间: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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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担保制度大致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为降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的威胁,针对同一项债权,可能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担保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其己做出的代替清偿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返还。有关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规则,集中体现于28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76条中。

  本文拟结合这些规定,探讨其理由及可能存在问题。对法律未完善之处,从理论上展开研究,给出符合民法法理的解决方法,为法律实务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正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所在。然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文中难免多有疏漏、不足之处,敬请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  人保  物保  求偿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混合共同担保概述及追偿问题争议焦点-1

2.1、概述-1

2.2、立法现状及争议焦点-1

3、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各方法律关系-2--

3.1、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3.2、担保人之间: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4、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3

4.1关于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的学术观点-3

4.2、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应当被认可-3

5、求偿权的行使不应有顺位上的限制.-4

6、结论-5

7、参考文献-7

8、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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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天才(吴) 对本文的描述: 讨论各担保人追偿权存在与否因采纳不同的混合共同担保人责任关系学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物保、人保平等说”的视野下,则应给予肯定的答案。在混合共同担保中除债务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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