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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历久弥新的课题。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制定法律的人也将其道德原则反映在法的体系中,希望借助法的作用将社会道德修养水平导向某种理想的道德境地。社会个体的自律程度和因此形成的社会整体素养,决定了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法律如何长远有效地存在发展。如何将道德内化在法律之中,更长久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以儒法结合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理论不断在研究探索的核心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应合理利用儒家的惩恶扬善思想与法家的典刑重罚功能,以达到利用存在于百姓本性之中的礼教伦理来管理百姓,利于维持上层阶级的稳定统治。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各国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培养着高水平的公民素质行为意识以及保护公民的个人私权,这是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肯定。而王阳明心学理论作为中国传统思想理论,其中关乎人的价值的法律思想对现在社会法制制度的建设同样存在着借鉴之处。如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合理、高效的人的价值,这与王阳明心学理论所体现出来的挖掘良知、重视人、尊重人的思想,是可融会贯通的。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王阳明心学;传统法律理论;现代价值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2.王阳明心学理论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2 2.1“心即理”-3 2.2“知行合一”-3 2.3“致良知”-4 3.王阳明心学理论中的法律思想-5 3.1“心即理”与法律-5 3.2“知行合一”与法律-6 3.3“致良知”与法律-7 4.王阳明心学理论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8 4.1王阳明心学理论的法律价值-8 4.2王阳明心学理论的现代价值-9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