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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主要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2017年2月28日新增两款)具体内容进行一个细化理解与评注,直接对相关适用该条判决的真实案例举要,结合对“被负债”群体的深入了解与沟通,从寻找问题本源的角度出发,直视因该条司法解释而产生的大量社会问题,进行相关的法律思考。本文所进行的“被负债”法律思考,也正是针对我国婚姻法面对社会的飞速变化没能够作出及时的、正面的回应——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令不敷明确,制度不够完竣,而根据第二十四条所作出的相关判决——结合随之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 关键词 被负债,反24团体,家事代理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 直接适用24条的相关案例-2 1.1 云南曲靖朱女士离婚后负下65万债务-2 1.2 泉州科工男208万成失信人-3 1.3 安徽淮南姚女士86万巨债-3 2 第24条的现有问题-4 2.1 不能简单以“婚姻关系”对共同债务进行认定-4 2.2 第24条所保护的债权人范围存在漏洞-4 2.3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4 3 对24条的理解以及“被负债”问题产生的原因-5 3.1 对24条的内容性理解-5 3.2 “被负债”问题产生的原因-6 3.2.1 “内外有别论”-6 3.2.2 最高院对“内外有别论”的肯定以及新出台的补充规定-7 4 基于24条所产生的新思考-7 4.1 充实家事代理权-7 4.2 关于可撤销的思考-8 4.3 举证责任的再分配-9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