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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是我国司法实践死刑适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是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以及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二者的统一。死刑的适用首先要考虑某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但是确认“罪行极其严重”只是适用死刑的前提,最后以何种方式执行死刑,还要进一步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人身危险性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分关键。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坚持死缓原则说,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人身危险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4 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6 (一)国际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6 (二)我国对“罪行及其严重”的学说争论-7 (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准确理解-8 三、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10 (一)死缓原则说-10 (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判断是关键-11 四、结论-13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