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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确认判决作为行政判决形式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第一,在个人重大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对个人重大利益应给予保护以及明确相应的补偿措施。第二,应细化程序上的轻微瑕疵的补正程序和明确“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的范围。第三,对因确认无效或违法而受损的第三人应给予救济措施。第四,应扩大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 适用范围; 利益平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基本理论-4 (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概念-4 1.行政行为合法说-4 2.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说-4 (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特征-4 1.救济方式的宣世性-4 2.适用上的补充性-5 3.确认结果的非执行性-5 (三)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作用-5 1.有利于保护公民权-5 2.有利于监督行政权-5 3.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不足-5 二、国外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考察-5 (一)英国的宣告令制度-5 1.宣告令的适用范围-6 2.宣告令的适用条件-6 3.宣告令的适用程序-6 (二)美国的确认判决制度-6 1.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6 2.确认判决的适用程序-6 (三)德国的行政确认判决制度-7 1.一般确认之诉作出的确认判决-7 2.续行确认之诉作出的确认判决-7 三、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现状分析-7 (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平衡问题-7 (二)程序轻微违法无补正程序-8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8 (四)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8 (五)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受限制-8 四、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8 (一)正确取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重大个人利益-8 1.对“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给予保护-8 2.明确相应的补偿措施-9 (二)细化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程序-9 (三)明晰“重大且明显”的判断标准-9 (四)对第三人的救济-9 (五)扩大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9 1.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受案范围-9 2.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10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