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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理与习惯是古代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的两大特色,法律本是基于情理而定的,所依据情理,并不必然归结出无视或轻视法律,两者之间并无逻辑性的关联。因此国家法律是情理与习惯的部分实定化。本文从分析《塔景亭案牍》中的两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的运作,总结出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情理的一部分,清代中国的所谓习惯或“习惯法”,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融汇在情理之中的东西。以“情理”一词作为轴心按照当地的民事习惯来判断是否合理,也成为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必要。因此显而易见情理、习惯与法律相互之间是具有亲和性的。 关键词:情理; 民间调解; 民事习惯; 县衙调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古代语境下的情理与习惯-1 二、《塔景亭案牍》中的情理与习惯-2 (一)合乎情理的息诉-3 (二)以习惯为依据的审判-3 (三)用多视角浅谈情理-5 三、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影响-6 (一)情理、习惯与国法的亲和性-6 (二)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平衡作用-7 (三)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弥补作用-7 四、情理与习惯对当代司法的借鉴意义-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