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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对于公务员订立营利性协议的效力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使得公务员所订立的营利性协议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焦点。 笔者根据两则审判结果不同的案例,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并对《公务员法》第53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作出科学的定性,将之定性为效力性规定。最后对营利性协议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务员,营利性协议,效力性规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基本案情-4 2.1案例介绍-4 2.2法院审判结果-5 3争议问题分析-6 3.1案例共同争议焦点-6 3.2争议焦点产生的法律冲突根源-6 3.3本人观点-7 4对公务员订立营利性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探讨-8 4.1协议有效论-8 4.2协议无效论-8 4.3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个案-9 5公务员订立的营利性协议无效的原因分析-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 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