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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不能犯,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犯罪对象不存在,或者其所使用的方法、工具不当,而使犯罪未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是可罚的。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具体危险说和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二者都认为不能犯是不可罚的,只是在不能犯的认定标准上有所区别,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危险的判断是具体危险还是客观危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以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为标准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不再处罚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不能犯。
关键词:不能犯,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不能犯的界定-4 2.1不能犯的概念-4 2.2不能犯的分类-4 3 学界对不能犯的争议-5 3.1传统学说-5 3.2具体危险说与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之争-6 4 不能犯的认定标准-7 4.1我国通说的缺陷-8 4.2具体危险说的缺陷-8 4.3旧客观危险说的不足-9 4.4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之提倡-9 5不能犯的具体认定-10 5.1把尸块当毒品运输的认定-10 5.2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认定-11 5.3向他人水杯中投砒霜的认定-11 5.4 将草人当作活人“射杀”的认定-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