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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处分禁止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升级,社会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该项法规的完善显得迫在眉睫。本文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指出应该打破原有的种种禁止性规定,把集体建设用地中的这部分经营性用地解放出来,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能够自由交易,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使集体土地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 必要性 可行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定4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要性4 (一)市场的需求4 (二)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5 (三)规范、科学利用土地的需要6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可行性6 (一)有成功先例证明可以实施6 (二)改革的发展趋势为其指明了方向7 (三)具体实施规则应经半成熟化8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问题应对9 (一)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9 (二)防止行政权力侵蚀农民利益9 (三)防止农村市场过度膨胀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