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金币:1000 个金币 | 资料包括:完整论文 | ||
转换比率:金额 X 10=金币数量, 例100元=1000金币 | 论文字数:8620 | ||
折扣与优惠:团购最低可5折优惠 - 了解详情 | 论文格式:Word格式(*.doc) |
上一篇:同龄退休之法理.doc
摘要: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一项原先并不属于刑法控制领域的条款进入了我的眼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项法条被最高人民法院抽象称为危险驾驶罪。老百姓们初听闻“危险驾驶罪”,肯定把握不准。有的认为能进入刑法的肯定是犯了大事的人,比如致人重伤或死亡;有的也会担惊受怕是不是只要不遵守驾驶规则就有可能牢狱加身?其实危险驾驶罪通俗来说就是“醉驾”、“飙车”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罪名,这标志了“严而不厉”的世界刑法立法的大趋势。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飙车,醉驾,疲劳驾驶,立法不足与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危险驾驶罪概述-4 2.1 危险驾驶罪的前身-4 2.2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5 2.3 危险驾驶罪为什么包含飙车情节恶劣和醉驾-5 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6 3.1 危险行为类型范围过于狭窄-6 3.2 区分飙车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不易-6 3.3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有无免责情形-7 3.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有无情节轻微情形-7 3.5 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境-7 4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8 4.1 怎么拓宽危险驾驶罪的范围-8 4.2 区分飙车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9 4.3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免责情形-10 4.4 醉驾入刑的界限-10 4.5 法条竞合的处理-11 结论-12 参 考 文 献-13 致 谢-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