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规则适用.doc

资料分类:管理学院 上传会员:胡编辑 更新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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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第 24 条确立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该制度仅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补充规定,交付生效原则在特殊动产领域仍应适用。同时,在非常态交易下,登记也可作为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登记对抗既是在后的善意登记对在先交付的对抗,也是在先登记对在后交付的对抗。“善意”则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在先的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原则上是物权第三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债权第三人。

关键词:登记对抗;特殊动产;适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1

(一)“登记对抗”的内涵 1

(二)“登记对抗”的理论基础 2

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价值 3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规则 3

(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源起 4

(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价值 5

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的具体情形6

(一)可共存的多个物权之间的“对抗”6

(二)不可共存的多个物权之间的“对抗”6

四、“第三人”范围的界定8

(一)成为“第三人”的前置条件 8

(二)“第三人”的交易性质界定 8

(三)不得成为“第三人”的情形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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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胡编辑 对本文的描述:这一制度设计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核心问题在于登记和交付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上何者更优先以及如何确定可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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