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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目前社会风险不断增多的形势下,政府由于自身的局限,不能很好的管理社会风险。政府面临大量社会风险,需要创新社会风险管理方式。财产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发挥“接手”和“助手”作用。从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三种主要途径,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存在寻租、保障不足、专业技术落后、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产品偏离市场需求等问题,根据对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政府通过财产保险公司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既要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使保险公司更好的发挥社会风险管理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财产保险 社会风险管理 公共服务市场化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1 (一) 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1 (二)应对政府社会风险管理不足的需要-1 (三)推动政府改革转型的需要-1 二、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可行性-2 (一)保险具有风险管理功能-2 (二)我国财产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壮大-2 (三)经济发展推进保险需求不断增加-3 (四)政策支持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3 三、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3 (一)以招标形式政府直接购买-3 (二)以立法形式强制要求参保主体购买-4 (三)以补贴方式引导参保主体自愿购买-4 四、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5 (一)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存在寻租的风险-5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高风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5 (三)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有待加强-5 (四)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6 (五)保险产品偏离市场需求-6 五、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社会风险管理的优化路径-6 (一)健全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7 (二)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作用-7 (三)加大对具有正外部性效应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7 (四)建立巨灾保险损失分担机制-8 (五)促进保险市场良性竞争-8 (六)政府激励保险企业进行创新-8 (七)加大宣传力度-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