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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于2019年开始进行变革,由二元征缴主体转变为以税务部门作为唯一征收主体的社保费征收模式,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权利划转给税务部门,以此增加社保费征收率,改善原先社保费征收存在的社保征收碎片化现象、征收成本高等问题。在2020年11月1日,全国范围内各省均已实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利划转给税务部门,由此我国已经全面进入社费税征的时代,而我国在社保费征收体制变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税务部门仍未完全实现全责征收、配套法律制度缺位、部门协作不顺畅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保费征收体制,促进社保费征收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征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绪论-1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 1.2 文献综述-3 1.3 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概念-5 2 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历史沿革-7 2.1 工会指定银行征收阶段(1951-1985)-7 2.2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阶段(1986-1998)-7 2.3 多种模式并存阶段(1999-2018)-8 2.4 税务部门征缴阶段(2019 至今)-8 3 税务部门为唯一征收主体的必要性-9 3.1 社保二元征管体制下存在的问题-11 3.2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优势-14 4 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面临的问题-16 4.1 税务部门代征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16 4.2社保基金缺口大、可持续性低-17 4.3 人才储备不足,部门协作不顺畅-18 4.4 配套法律不完善,缺乏制度保障-19 5 提高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管效率的建议-20 5.1 逐步推进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20 5.2 主次结合,提高社保制度可持续性-20 5.3 重视人才建设,加强部门协作-21 5.4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权责-21 参考文献-23 致谢-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