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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主要问题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不合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和时效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以及未明确规定不同时点妨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果及其规制措施。本文认为应适当扩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使其在人身保险中得以适用。本文对现行立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效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享有相同的诉讼时效,并以共同原告制度作为配套制度解决第三人疲于应诉的问题。针对被保险人妨害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情形,本文提出“区分说”的观点,根据不同的时间点对妨害的法律效果及其规制措施做出区分性的规定。 [关键词]损失补偿保险 共同原告制度 区分说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含义.1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现状及问题.1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范围.1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与时效.2 (三)妨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及其规制.2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的改进.2 (一)合理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2 1.各国(地区)立法经验.3 2.立法改进建议.3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与时效.4 1.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相关规定.5 (1)各国立法经验.5 (2)立法改进建议.5 2.修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效的规定.6 (三)明确妨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果并完善其规制措施.8 1.保险合同订立前——以“告知义务”为补充.8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以“危险增加之通知义务”为补充 9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害之程度减轻给付责任”转变.10 4.保险金给付后——“弃权无效”与“协助代位义务”的结合.10 结语.10 注释.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