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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了劳务关系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依据。但是,在面对复杂的实践问题上,该条的规定过于空泛,在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没有区分劳务提供方的主观状态来进行责任分担,也未提出双方之间的追偿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认真研究了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以及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个人劳务关系 ;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劳务关系之界定1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2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2 (三)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3 (四)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3 二、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一)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4 1.雇佣契约论4 2.控制理论4 (二)劳务提供者实施了侵权行为5 (三)劳务提供方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6 1.主观说6 2.客观说7 3.折中说7 三、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7 (一)劳务提供方的归责原则8 (二)劳务接受方的归责原则8 1.过错推定原则8 2.无过错原则9 四、现有法律法规之固有局限10 五、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11 六、参考文献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