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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只留下税收收入小、税基弱等不具有主体税种功能和地位的小税种,例如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税收入大幅度下降,使得政府职能无法得到更好地发挥,让地方政府愈发仰仗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从而引发财政的不稳定。本文通过比较外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消费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认为将来应该确立房地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 “营改增”;地方税主体税种;消费税;房地产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文献综述- 1 (一)国内研究现状-1 (二)国外研究现状-2 三、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3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3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5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5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5 (二)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启示-7 五、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7 (一)消费税的可行性分析-7 (二)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分析-8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