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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部行政行为不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一向是当今行政法学界的主流意见。然而,很多内部行政行为悖于法律规范,设定权利义务,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纳入诉讼范围进行深刻的论证。文章从内部行政为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规范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外化的、具有规范性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终局性影响的部分内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以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作为实践研究标准进行调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进行系统性的分析,进而证明救济手段的不完善以及实现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并针对现今公务员的公伤权利纠纷提出完善行政职能、落实诉讼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必要性;司法救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内部行政行为概述1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1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4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历程4 (一)国内理论发展进程4 (二)国外经验以及实践中的做法6 三、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及救济方式7 (一)简述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8 (二)我国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8 四、基于公务员工伤处理引发的可诉性探讨10 参考文献12 谢辞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