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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性犯罪的类型也渐趋多样。但至今,我国立法关于性犯罪的保护对象仍主要着力于未成年与妇女,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十分缺乏。男性作为社会组成的另一半,性权利十分重要。但由于我国性观念的守旧以及传统思想的束缚,立法中对性犯罪的具体规定存在缺失:犯罪主体不全面,犯罪对象缺失,性交定义不完善以及惩治司法手段不足。在对外国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后,我国目前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如强奸罪立法中,将女性包容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扩容到男性,增加性交定义内容;其次增加司法惩戒手段。通过以上立法完善达到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目的。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强奸;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性权利的内涵-1 (一)性权利含义-1 (二)性权利主体-2 (三)性权利内容-2 二、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 (一)从立法目的与条件分析-2 (二)从犯罪影响以及社会观念分析-3 三、 我国立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不足及原因-5 (一)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5 (二)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7 (三)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9 四、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比较法分析-10 (一)英美法系相关立法-10 (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11 (三)台湾香港地区立法-12 五、 建言: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12 (一)强奸罪主体的修改-12 (二)强奸罪对象的修改-13 (三)性交定义的完善-13 参考文献-15 谢 辞-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