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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速公路给人们带来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带来了潜在的威胁。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从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第一案开始,人们逐渐认识到高速公路管理人在高速公路安全保障管理中所扮演角色。现行法律没有对高速公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出现有关案件时,法官往往只能凭借自己的办案经历来确定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同类型案件中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责任却有轻有重。本文将讨论高速公路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确定责任主体、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归责原则以及在发生第三人侵权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人如承担补充责的问题,并对建立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补充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两则典型案例引出的问题-1 (一)高速公路管理者及其义务争议案例-1 (二)高速公路管理人义务范围的认定以及责任形态案例-2 三、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内容-3 (一)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认定-3 (二)高速公路管理人在案例中的确定-4 (三)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4 (四)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在上述案例中的具体适用-6 四、高速公路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以及补充责任-7 (一)高速公路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7 (二)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补充责任-7 (三)高速公路管理人补充责任在案例中的确定-8 五、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9 六、结语-10 参考文献-12 致 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