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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否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对法人人格制度可能对债权人及股东造成的损害进行规避的一种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及责任承担做出一般概括性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尚缺乏详尽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和执行中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以致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案例较少,较难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特此,本文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维护主体,管辖权的安排,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在执行中有条件适用该项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有限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性-1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2 四、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3 (一)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3 (二)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足-3 (三)司法管辖无特别规定-4 (四)执行程序中是否适用存在争议-4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4 (一)确定公共利益的维护主体-4 (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5 (三)补充规定该类案件司法管辖-5 (四)执行中有条件适用该项制度-5 六、结论-6 参考文献-7 致谢-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