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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2015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目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兼具原告和监督的双重身份不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数量少、严格的登记制度、资金短缺等都限制了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无法可依的。因此,法律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放宽环保组织条件的限制,赋予公民原告主体资格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前言-1 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梳理及典型案例分析-1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 (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 (三)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所存在的局限性-7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7 (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8 (三)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9 四、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9 (一)确立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9 (二)放宽环保社会组织条件的限制-9 (三)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10 五、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