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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定我国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主体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了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我国的司法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刚刚起步,对其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引言-5 二、我国及部分境外制度-5 (一)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5 (二)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5 (三)部分境外制度-6 (四)我国制度分析-7 三、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局限性-9 (一)司法审查不含规章-9 (二)司法审查建议不具有强制力-9 (三)审查程序规定不足-10 四、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10 (一)逐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10 (二)赋予司法审查以强制力-11 (三)扩大审查申请主体-11 (四)明确审查程序-12 结 论-13 参 考 文 献-14 致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