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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迅速普及,在为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莫大利益的同时,也由于一些乱象的出现导致了公众的忧虑,引发了潜在和现实的风险,“人脸识别第一案”就是例证。“人脸识别第一案”直接暴露出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隐私风险和自由风险,通过研究发现,立法保护空白、行政监管缺位、司法救济困难是引发上述风险的根源所在。通过对欧美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有关立法分析比较发现,赋予信息主体自主权,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规定严格处罚措施等方式,对阻却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有所裨益。在继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我国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规制,从而保障其安全性:立法上,构建公私法相配合的法律规制体系,建立生物识别信息使用的信息主体自决机制;行政上,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以实行专门监管,此外,还应当完善相配套的具体行政措施,保障行政监管的效果;司法上,首先,明确诉权主体,其次,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后,应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隐私风险;自由风险;法律规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人脸识别第一案”综述2 (一)案情简要回顾2 1.一审经过2 2.二审经过2 (二)一审判决书内容分析3 1.判决理由3 2.内容分析3 二、“人脸识别第一案”体现的人脸识别法律风险及成因4 (一)法律风险4 1.隐私风险4 2.自由风险4 (二)风险成因5 1.立法保护体系留有空白5 2.行政监管体系存在漏洞6 3.司法救济困难6 三、域外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现状6 (一)以欧美为代表的人脸识别法律规制6 1.欧盟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7 2.美国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7 (二)域外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启示8 四、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的对策与建议9 (一)完善立法保护9 1.构建公私法互补的法律规制体系9 2.通过立法建立生物识别信息使用的信息主体自决机制9 (二)加强行政监管10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10 2.完善配套具体监管措施10 (三)构建司法救济体体系11 1.明确侵权主体11 2.合理分配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11 3.提高审判人员审判能力12 结语12 参考文献14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