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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亦延续了该制度,并且完善了抵押权之间的竞存规则、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竞存规则等。浮动抵押优先权作为该制度的核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具体适用尚存一些争议,如正常买受人的界定标准不明、价金担保权的规定较为简略。通过对比英、美、日三国的相关立法、结合体系解释等方法,明确认定正常买受人的要件、引入消极担保条款保障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等规则,完善浮动抵押优先权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以期发挥该制度在融资方面的优势作用。
关键词: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竞存规则;消极条款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述-2 (一) 我国浮动抵押权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沿革-2 1.浮动抵押权的建立-2 2.浮动抵押权的发展-3 (二) 浮动抵押权的理论争鸣-4 二、域外浮动抵押优先权适用的相关规定-5 (一) 英国-5 (二) 美国-6 (三) 日本-6 三、我国浮动抵押优先权适用的现状及问题-7 (一) 与正常买受人优先权的冲突-7 (二) 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7 1.固定抵押权-8 2.质权-8 3.留置权-9 四、浮动抵押优先权适用规定的完善-9 (一) 明确浮动抵押优先权的适用规定-9 1.界定正常买受人的范围-9 2.区分价金担保权类别-10 (二) 加入消极担保条款的实际应用-10 五、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