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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搜索引擎理应服务于公众,其为自身商业利益而做出的操纵、强迫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更严重扰乱了互联网产业市场秩序。文章以“人人诉百度案”为切入点,结合案例对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困境与不足,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对我国反垄断法提出确定搜索中立原则、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等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 人人诉百度案引出的思考-1 二、 搜索引擎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2 (一) 搜索引擎的定义与运行原理-2 (二) 搜索引擎的排序机制-2 (三)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的交叉外部性-3 (四)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的双边性-3 (五)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4 (六)滥用市场地位支配行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5 三、 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表现-6 (一) 歧视性待遇-6 (二) 附条件交易-6 (三) 达成排他性服务协议-7 (四) 强迫交易行为-7 四、 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及困境-7 (一) 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性-7 1.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秩序需要-7 2.维护良性信息传播环境的需要-8 3.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8 (二) 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困境-8 1.歧视性行为难以证明-8 2.对排序机制的干预需要适度-9 3反垄断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9 五、 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对策-9 (一) 完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10 (二) 完善对市场支配的界定标准-10 (三) 确立完善搜索中立原则-11 (四) 合理减轻反垄断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