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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人欺诈作为一种特殊的欺诈形式,其适用相较相对人欺诈更为复杂。当前我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练,其构成要件不甚明晰。因此,有必要明确“第三人”身份的认定标准,并就认定“欺诈”时所涉及的过失欺诈、沉默欺诈等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出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此外,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进行梳理,可从中发现我国第三人欺诈制度的完善路径:允许受欺诈方在“相对人尚未基于信赖利益而行事”的前提下行使撤销权,以及赋予其向欺诈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以此加大对受欺诈人的保护力度,体现民法对意思表示自由的保障。
关键词:第三人欺诈;效力模式;信赖利益;意思表示自由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第三人欺诈制度概述1 (一)我国第三人欺诈制度的规范变迁1 (二)比较法分析 2 二、第三人欺诈之界定 4 (一)“第三人”的范围 4 1. 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人或其他缔约辅助人 4 2. 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相关人 4 3. 不包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5 (二)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 5 1. 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5 2. 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6 3. 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7 三、我国第三人欺诈制度之完善 8 (一)放宽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8 (二)增加受欺诈方的权利救济方式 8 参考文献·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