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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自2006年在我国设立后,已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相当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现且推广应用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此之后,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陆续根据本国的实际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起了相似的法律理论。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出现混同认定标准模糊、债权人认定范围狭窄以及司法适用不够审慎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市场经济的积极性,而且违背了设置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初衷。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这些较早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中比较先进的理念,通过分析与研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建议,让本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更有力地为债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原告范围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1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背景 1 (二)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2 二、我国现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缺陷 2 (一)混同认定标准模糊 2 (二)债权人认定范围狭窄 3 (三)司法适用不够审慎 4 三、域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4 (一)美国 4 (二)德国 5 (三)日本 6 四、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对策 7 (一)明确混同的认定标准 7 (二)扩大债权人范围 8 (三)提高司法适用的审慎性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