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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是从填补刑事处罚漏洞的需要出发,还是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性分析,肯定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都有其必要性。财产性利益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亦有其合理性,否定说的理由都经不起推敲,相反肯定说的理由更为充分具体。部分财产性利益可以被占有,判断占有的状态不能忽视社会规范的公示力。只有满足盗窃罪直接“转移占有”的客观行为要件的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成立财产性利益的盗窃不能突破“盗窃”要件。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盗窃罪;行为对象;占有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盗窃财产性利益判例及引发的问题-1 二、财产性利益成为盗窃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3 (一)财产性利益成为盗窃对象的必要性-3 1.刑事处罚漏洞填补的需要-3 2.个别刑法条文对肯定说的承认-4 3.否定说与司法实践相违背-5 (二)财产性利益成为盗窃对象的合理性-5 1.肯定说更具合理性-5 2.财产性利益可以占有-7 三、财产性利益盗窃不能突破盗窃罪要件8 (一)合理界定财产性利益-8 (二)财产性利益盗窃须符合盗窃要件-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