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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古至今我们国家都重视孝道,重亲友。自先秦便有“容隐”的说法,汉代刑罚原则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其表示在汉代法律规定中,三代直系血亲及夫妻之间有罪可以彼此隐瞒,不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但也有例外的罪行,其中包括谋反、大逆。唐代“亲亲相隐”有进一步发展,唐律对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此后各朝均与此相似。对于“亲亲相隐”是否应该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应用,自20世纪起便有许多争议。肯定者认为此原则是我们国家对人性的重大考虑,是对人伦道德的维护;而反对者则认为该原则在助长歪风,提倡恶行,是非正义的行为。肯定与否定派各执一词。“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现今也是不能被丢弃的,但其运用应当有一定的限度,考虑亲属范围的界定、所“容隐”的上游犯罪的限定、“相隐”的目的及主体职务身份等方面因素,使传承千年的“亲亲相隐”在现实法律及司法中得以更好地应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期待可能性;人性与道德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2 (一) 我国“亲亲相隐”理念的起源和发展-2 (二) 其他国家关于“亲亲相隐”原则的法律体现-3 二、“亲亲相隐”原则与窝藏、包庇罪-3 (一)窝藏、包庇罪概述-3 (二)关于窝藏、包庇罪的理论观点-4 1.肯定派-4 2.否定派-5 三、我国对于窝藏、包庇罪规定的不足-6 (一)“亲亲相隐”与窝藏、包庇罪-6 (二)我国现行刑法“亲亲相隐”的应用情况-7 (三)对我国窝藏、包庇罪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分析-7 1.从期待可能性来看-7 2.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8 3.从罪行法定的实质要求看-9 四、“亲亲相隐”原则刑法规定的完善-9 (一)界定“亲属”的范围-9 (二)对“容隐”的上游犯罪进行限制-9 (三)对“相隐”目的及行为主体职务身份进行限制-10 五、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