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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备受关注,其将原有《婚姻法》无效婚姻中“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删除掉,将“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之中。这种做法虽然进一步保障了婚姻的自主权,但是由于重大疾病的界限不明晰,有可能被“有心者”滥用,从而使婚姻的不稳定性上升。因此,厘清重大疾病的范围及完善婚前体检制度势在必行。再者,民法典仅将受胁迫和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然忽略了受欺诈而结婚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宗旨,该应将之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第三,对虽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无缔结婚姻之行为能力者,为保障他们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将之纳入无效婚姻的事由中。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局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缔结婚姻之行为能力;欺诈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与立法背景-1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1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2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背景-2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与法律后果-3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3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3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4 (一)增加无缔结婚姻之行为能力者订立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规定-4 (二)增加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结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5 (三)厘清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界定并完善婚前体检制度-6 (四)把因受欺诈才缔结婚姻的情况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情形-7 (五)增设胁迫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8 四、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