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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民法典》已经正式通过并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夫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侵权债务,这一点已经得到法律界的普遍共识,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分歧和有待以规则形式完善的空间。通过对现有国内司法认定方式、判例结果和域外法的判例思路,找到适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优化途径,即将夫妻一方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的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情形,而对于“共同生活需要”情形中,配偶一方需承担的共同债务限缩至“因侵权基本行为获益的共同财产范围”内。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共同体、实质正义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2 (一)研究背景 2 (二)研究意义 3 (三)研究内容 4 (四)研究方法 4 二、侵权行为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 5 (一)侵权行为之债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概念 5 (二)侵权行为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5 (三)域外法的做法 7 三、侵权行为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现状9 (一)总体现状 9 (二)侵权行为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个案的司法认定 9 四、侵权行为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10 (一)当事人承受诉累、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无法规范实现 11 (二) 司法认定: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 11 (三)“家庭日常生活”与“共同生活”的区分不明确 11 (四)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被偏废 12 五、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13 (一)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概念 14 (二)夫妻共同利益成为必要衡量要件 15 (三)类型化处理 15 (四)补充多种类型债务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17 六、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