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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侵权侵犯的法益往往涉及私人权益和社会公益,权益性质的不同决定二者适用的保护方法、救济途径存在较大差异。目前环境私益的保护机制已经较为完善,但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与救济却相对缺乏。纵观世界各国,对于环境公益的救济大多采取二元规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了弥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我国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5年试点改革到2018年全国试行再到如今纳入民法体系,虽然经过一定的改进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影响制度运行效果的内在制度矛盾问题、外在体系协调问题,本文将从侵权责任 “原权利——救济权”的逻辑作为切入点,尝试剖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或者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原权利;救济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侵权责任逻辑4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原权利分析6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7 (二)公共信托理论7 (三)环境权理论8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权竞合分析8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竞合9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环境公益诉讼实体请求权的竞合9 五、基于“原权利——救济权”逻辑提出完善建议11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原权利的定位与性质11 (二)细化法律规定化解救济权竞合问题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14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