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金币:1000 个金币 | 资料包括:完整论文 | ||
转换比率:金额 X 10=金币数量, 例100元=1000金币 | 论文字数:8738 | ||
折扣与优惠:团购最低可5折优惠 - 了解详情 | 论文格式:Word格式(*.doc) |
下一篇: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ocx
摘要: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法人、其他社会主体更加重视对有关的行政信息的获取,网上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提交公开申请的便捷方式。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答复申请的法定期限,“收到申请之日”是计算答复期限的重要起算点。鉴于网上申请信息公开与传统的申请方式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此种申请方式下“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指导案例26号体现出了收到申请之日的应当如何认定。收到之日的的认定标准依据是什么,本文将从行政机关意思表示和行政行为效力为基础,结合指导案例26号,探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日的认定认定标准,发掘指导案例带来的启发性意义,给予司法实践工作更好的指导和明确的指引。 关键词: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之日;行政意思表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概要-2 (一)案情简介-2 (二)争议焦点:网上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时间的认定-3 二、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3 (一)相对人第一次收到通知产生的法律效果-3 (二)相对人第二次收到通知产生的法律效果-4 (三)行政机关未在通知中作出例外说明的法律效果-4 三、网上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时间认定标准的确立-5 (一)民法中意思表示到达主义-5 (二)意思表示认定的外观主义-6 (三)受理时间为申请人首次收到通知之日-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