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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制度做出了相关调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该制度如何适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中止与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制度,对维持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得到了不断壮大,其中止与复效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制度本身规定的较为粗疏,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中一些问题的界定依然有着较大的分歧,这就导致如何适用该制度来操作解决具体问题存在很大困难,所以,中止与复效制度仍亟待完善。
关键词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复效;利益平衡;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概述-2 2.1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概念-2 2.2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2 2.3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3 3 保险合同的复效规则-4 3.1 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与价值-4 3.2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4 3.3 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后果-5 4 中止与复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剖析-6 4.1 强制催告制度未完全确立-6 4.2 复效申请主体单一、复效后合同性质不明确-6 4.3 申请复效时是否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明确-6 4.4 保险人及时审核义务及补交保险费的范围不详尽-7 4.5 复效后不可抗辩条款的期间计算规定不明确、自杀条款的期间计算不合理-7 5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的完善-9 5.1 建立续期保险费的催告制度,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9 5.2 扩大复效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复效后合同性质-10 5.3 确立投保人复效申请时的依法如实告知义务-10 5.4 明确保险人及时审核义务,并确立保险费的补交范围-11 5.5 合理设置复效后不可抗辩条款、自杀条款的期间计算-11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