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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的保留与否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者的“座上宾”。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呼吁废除死刑,但它的废除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循序渐进废止死刑。这就引出了另一制度——终身监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被立法确立后,引起了我国刑法学者的激烈讨论。它的确立,减少了我国贪污腐败类犯罪死刑的适用。但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毫无瑕疵,终身监禁亦不外如是。它的弊端在于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且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没有再次回归社会的救济途径,无法保障人权。对于此种弊端,笔者主张我国应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建立完备的赦免制度作为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重返社会的再回归机制,以更好的体现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与保障人权的理念。
关键词 死刑改革;终身监禁;弊端;救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绪论-1 2 终身监禁制度理论概述-2 2.1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种类-3 2.2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性质-3 2.3终身监禁的死刑替代功能-4 3 终身监禁的制度缺陷-6 3.1缺乏社会再回归机制-6 3.2适用范围过于狭窄-7 4 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8 4.1把赦免作为救济途径-8 4.2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