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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广场舞纠纷的法理分析.docx
摘要:通过国内立法现状与国际相关立法对比,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七)》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相关规定的对比,提出我国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界定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相应的论述。重点论述三类主体范围的确定和客观方面中法律概念的明确,将条文中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工作人员”的范围进一步的确定,并且要对条文中的“影响力”的含义进行界定,同时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分别在主体与客观方面的论述中进一步明确与斡旋受贿罪和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提出针对该罪认定问题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非职权性影响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现状及认定困境-1 (一)国内立法背景与意义-1 (二)国际相关立法-1 (三)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问题-2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2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类别-2 1.“近亲属”的认定-2 2.“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3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4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界限-5 三、利用影响力客观方面的认定-5 (一)“影响力”的认定-5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6 四、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建议-8 (一)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司法建议-8 1.明确“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围-8 2.扩大主体范围-8 (二)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的司法建议-9 1.正确认识“非职权性影响力”-9 2.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范围-10 3.重视该罪的案例指导-10 结 论-11 参考文献-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