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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型犯罪已经被纳入《意见》中,但是意见规则是有限的,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被涵盖。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些新的受贿方式逐渐成为合法的受贿“掩体”,这给司法程序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案件的突破提供了难题,本研究旨在理清受贿罪的概念,并解释其基本特征,针对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不足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比如在受贿问题上,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性规定;“受贿”概念的扩大延伸,包括非财产利益;废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基础的构成要件。第二,完善新型受贿犯罪的刑法适用规则;第三,明确有罪与无罪的界限。
关键词:新型受贿;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 言-1 一、新型受贿罪理论-1 (一)新型受贿犯罪的定义-1 (二)新型受贿罪的特征-2 1.共同受贿态势明显,犯罪主体更加多元化-2 2.犯罪对象更加多元化-2 3.以合法手段掩盖受贿事实,犯罪形式更加隐蔽-2 (三)我国新型受贿罪发生的原因研究-2 1.快速转型的社会引起更多新型行贿受贿方式-3 2.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其滞后性-3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身份-3 二、《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4 (一)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缺陷-4 1.条文表述含糊不明确-4 2.部分条文设置不必要-4 3.条文规定不够全面-5 4.对《意见》的扩大理解-5 (二)司法困境-5 1.非经济性利益受贿问题的争议-5 2.对动产和不动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等问题的争议-6 三、对规制新型受贿犯罪的意见和建议-6 (一)在立法层面对新型受贿犯罪类型进行规制完善-7 1.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7 2.进一步完善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7 3.进一步明晰对新型受贿犯罪的罪与非罪界定-8 (二)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困境解决对策分析-8 1.对受贿罪对象是否涵盖非财产性利益的明确-8 2.对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进行客观评价-9 3.完善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9 结 论-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