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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逐渐频繁,夫妻双方对外交易频率也日趋增加,为了方便社会生活,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交易便没有事必躬亲的必要。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协调夫妻双方与交易第三人关系的重要纽带。但该制度并未在我国立法中有所提及,仅能在司法解释中发现其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本文首先介绍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其功能。然后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述方法逐步分析我国在该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范围仅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并明确列举日常家事代理具体事项范围;夫妻一方滥用代理权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适用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诉讼中交易双方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夫妻滥用代理权一方应赔偿未具名举债一方的损失。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人保护;责任承担;日常家事事项范围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 言-1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2 (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界定-2 (二)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2 (三)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功能-3 二、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3 (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的不明晰-4 (二) 日常家事代理权在第三人保护方面不明确-4 (三)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责任承担不明确-4 (四) 我国诉讼法中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规定的缺失-4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建议-4 (一) 明晰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4 (二) 明确夫妻一方超越代理权限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制度-7 (三) 明确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责任承担-7 (四) 诉讼法中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建议-8 结 论-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