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研究.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小萌男 更新时间: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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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所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公众需求之间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推进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创新已成为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职能体系的重中之重。首先,通过描述传统的“政府—市场”框架下机构养老事业的举办现状,可探知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以机构养老服务为代表的社会服务时所独具的功能与优势。其次,通过论证发现,政府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是一项不可推脱的义务性国家任务,社会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义务亦是源于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仅是机构养老服务本身的“提供者”, 还应当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养老服务的坚定鼓励者与支持者;虽然国家与社会在以提供机构养老服务为代表的给付行政中虽承担着同等重要的职能,但二者在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依据辅助性原则,任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最后,本文分析了机构养老服务的民营化战略,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类较具代表性的民营化模式为例,指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途径,并指出了三类模式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若干法制症结。 

【关键词】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服务,给付行政,辅助性原则,民营化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传统模式的描述:“政府—市场”框架下机构养老事业的举办现状-1

(一)公办机构养老:举办成本高且压力大-1

(二)民营机构养老:发展水平低且数量少-2

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载体-4

(一)社会领域的代表: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机构养老服务事业的贡献-5

(三)模式的嬗变:“政府—市场”向“政府—市场—社会”的转型-7

三、“参与”的实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公法义务-9

(一)给付与受益:国家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义务-9

(二)协同与参与:社会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义务-11

(三)促进与鼓励:国家义务的应有之义-12

(四)治理与合作:国家、社会关于机构养老服务任务的分担-14

四、民营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途径-16

(一)机构养老服务的民营化战略-16

(二)机构养老服务民营化的若干方式-17

1. 公办民营模式-18

2. 民办公助模式-19

3.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20

结论-22

参考文献-23

致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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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小萌男 对本文的描述:本文所指称的“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举办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是一类营利性机构。三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将公司、合伙等市场主体从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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