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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尚不完善,分项限额、赔偿模式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提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的内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却没有规定。要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必须关注于赔偿限额所处的困境,现如今,不仅理论界对赔偿限额的认识和看法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赔偿限额的分配和给付在许多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所差异。究其原因,首先,划分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的规定在实务界的适用存在分歧,其次,分项赔偿制度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不足,还有待完善,再次,设置财产损失限额使得有限的保险资源被占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升,最后,采取“事故限额”模式未能解决赔偿款在多个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的问题。以上所述的种种困境,需要通过对制度的不断改善和提高来解决,只有摆脱了赔偿限额所处的困境,才能实现保护事故受害人权益的目的,进而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分项模式 赔偿限额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1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演变-1 (三)机动车强制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的区别-2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制度的适用困境-2 (一)有责任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之区分缺乏合理性-3 (二)分项制度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差异-4 (三)设置财产损失限额的必要性较低-5 (四)赔偿款未能在多个受害人间合理分配-5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制度-6 (一)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制度-6 (二)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制度-6 (三)日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制度-6 (四)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制度-7 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制度的完善建议-7 (一)不再划分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7 (二)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合二为一,并删除财产赔偿限额-7 (三)将“事故限额”改为“受害人限额”-7 结语-8 参考文献-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