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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无论在行政管理中进行治安行政处置、治安行政处罚、治安检查监督、治安行政强制,还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立案、侦查、强制措施、刑事执行,都不可避免会使用各种武力。然而,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违规操作现象频繁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威信,甚至导致警民矛盾的 发生与激化.同时警察在执法中也会出现另一个极端:即执法者畏首畏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采用消极的手段面对危险情况。这样的做法虽没有侵害执法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但显然可能给处于危险的人民群众以及公司财产的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可见,无论是过限使用武力还是消极使用武力,都会造成额外的利益损害。所以,警察应当是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最小限度的使用武力。本文将围绕警察的最小武力原则研究详细论述。 关键词:警察 最小使用武力原则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3 1.1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3 1.2警察使用武力的含义-3 2.警察使用武力的内容-4 2.1法律规定的使用武力情形-4 2.2警察使用武力的原则-4 3警察武力使用的等级选择-5 3.1法律规定的武器种类-5 3.2警察有以下五种武力等级-6 4.警察的最小使用武力原则-7 4.1最小武力原则的含义-7 4.2最小武力原则的法律基础-7 4.3最小武力原则与其他重要法律原则的关系-8 5.司法实践中警察武力存在的问题-9 5.1法律太过原则化-9 5.2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警械和武器-9 5.3执法监督不力-10 6.对警察使用武力的建议-10 6.1提升警察队伍整体素质-10 6.2完善立法-10 6.3完善事后监督机制-10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