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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自其确立以来在理论与实践的检验下不断发展完善,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变更判决制度的“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适用情形,但是行政变更判决在我国适用率低、适用范围狭窄仍然影响其特有功能的发挥。文章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施现状的剖析,提出了提高变更判决的适用率、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明确“明显不当”的概念等相关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变更判决; 适用范围; 适用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基本理论-4 (一)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概念-4 (二)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特征-4 (三)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意义-4 二、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现状分析-5 (一)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立法现状-5 (二)我国变更判决的适用现状-5 1.变更判决的适用率过于偏低-5 2.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过窄-6 3.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7 4.对“明显不当”的定义不明晰-7 三、域外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之考察-7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7 1.英国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8 2.美国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8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8 1.德国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8 2.法国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8 3.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9 (三)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对我国的制度借鉴-9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的相关建议-9 (一)提高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率-9 (二)扩宽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9 (三)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和标准-10 (四)明晰“明显不当”的具体含义-10 1.判断是否为“明显不当”的举证责任配置-10 2.正确区分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11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