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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权。这项制度目前存在请求审查方式单一、审查标准不明、审查处理方式不具有威慑力以及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这项制度,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监督方式,然后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优点,扩大审查请求提出方式,明确审查标准,确保附带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查方式;审查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法律监督-1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1 2.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2 2.3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立-3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之现状-3 3.1 附带审查的提出-4 3.1.1 提出行政规范性审查请求的前提-4 3.1.2 提出的主体-4 3.1.2 提出的理由-4 3.2 附带审查的运行机制-4 3.2.1 审查范围-4 3.2.2 审查标准-5 3.3 附带审查的处理结果-5 3.3.1 终止审查-5 3.3.2 对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6 3.3.3 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6 4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6 4.1 请求方式单一-6 4.2 审查标准不明-7 4.3 处理方式不具有威慑力-7 4.4 缺乏实际履行性-7 5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8 5.1 扩大审查请求提出人-8 5.2 明确审查标准-9 5.3 确保审查结果的执行力-9 5.4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0 6 结语-10 主要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