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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并不能完全保护那些因重大误解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基于此,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错误制度以此取代重大误解,但在意思表示方面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我国重大误解的制度本质上与德国的错误制度非常接近。为此需要深入梳理我国民法总则新确立的重大误解制度,为法律适用厘清解释上的难题。
关键词:重大误解 错误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重大误解制度的国内外立法现状-2 2.1国外错误制度的立法现状-2 2.2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立法现状-3 3《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与适用-3 3.1《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的构成要件-3 3.2《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的法律后果-4 3.3《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制度的亮点-4 3.3.1自由裁量权的扩大-4 3.3.2.撤销权的限制-5 3.3.3可变更的删除-5 3.4对重大误解制度的司法解释的展望-5 3.4.1建立明确的错误信赖赔偿机制-5 3.4.2.完善重大误解中误解的种类-6 4结语-7 5参考文献-8 |